溫州滅火器是有一定的壽命的,到一定的時間是需要報廢的,那么如何來判斷是不是到了報廢日期了呢? 溫州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必須報廢。 a. 筒體按 4.2.1 款進行水壓試驗,不合格的必須報廢,不允許補焊。 b. 筒體嚴重銹蝕(漆皮大面積脫落,銹蝕面積大于、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)或連接部位、筒底嚴重銹蝕的。 c. 內扣式器頭沒有(或未安裝)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。 d.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,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;滅火劑量大于等 于 4 ㎏的滅火器,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。無法更換的應報廢。 e. 筒體嚴重變形的。 f. 結構不合理的(如筒體平底的;貯氣瓶外置,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)。 g.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(含貼花脫落,或雖有貼花,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) h.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。 i. 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區)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。 通過以上的介紹,相信大家都應該了解溫州滅火器報廢情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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